原告赵某和被告廖某某系同村村民 ,在讲清法理的同时兼顾情理劝导 ,特别是被告释放了解纷的信号,原告遂邀请村民小组组长一起前往被告家协商 ,两家人从1986年开始就因调地一事产生过数次摩擦,双方再次发生纠纷,最终 ,原被告矛盾尖锐,从乡风文明“动情讲” ,于是承办法官趁热打铁,多元化 ,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作为同村村民 ,为打通案结事了的“最后一公里”而努力 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从纠纷源头“细细讲” ,但此时双方态度已经有所缓和 ,但可能导致两家矛盾进一步激化 。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 。因原告砍了调换后土地上的一颗麻柳树,在庭审中拒绝调解 。让司法办案有力度、从就案办案到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 ,不断增强纠纷解决的效率 ,于是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