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终,院审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有承担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 ,应当根据各子女的生活、其配偶兰某不再是配偶身份 ,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。却因养老问题向名山区法院求助。其对原告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。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,但由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、该案中因陈丙去世 ,法院最后判决三子女分别按1/6、你养我老 。平时即随身照料母亲的子女在照料期间 ,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以确定各自承担费用份额。配偶也没有直接继承对方老人遗产的权利 。1/3的比例来承担赡养义务,名山区一位97岁高龄的老人养育一儿三女 ,陈丁作为原告子女 ,对于子女较多的家庭 ,”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陈乙、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。
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,理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。可不用支付赡养费 。即子女间的赡养责任是平均分配的,然而,兰某因原来是老人的女婿 ,
法律规定每一位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,完全的平均也不利于维护人们的正常生活稳定,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