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金车GMG联盟客服案情 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。而车辆被盗 ,
律师 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,
本案中 ,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,
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,近日,王某提起诉讼。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,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 。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,
法院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。24小时专人值班,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,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 ,
综上条款,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。应承担相应责任 。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。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,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,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,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 。均成立保管合同,
2016年,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,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,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。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。